百瑞研习社 | 线上签约,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解析(百瑞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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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春节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突然爆发,受疫情影响,除必要行业,大多数企业都选择推迟复工、返岗时间,或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远程办公。
疫情之下,如何在保证交易双方安全健康的基础上正常缔约,成为企业维持基本运营活动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电子合同签约可以突破时空限制,隔离病毒风险,成为许多企业解决签约问题的良方。
本文将对电子合同的基本概念、订立方式及效力认定情况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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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是什么?
电子合同是现代科技与传统经济行为碰撞的产物。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直接引用电子合同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属于书面合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下称《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二款对数据电文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因此,电子合同实际上是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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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如何订立?
较之传统书面合同,电子合同在实质内容上并无差异,在签约形式方面有所不同。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地将电子签名规定为电子合同的成立要件。
但是,签字盖章作为传统合同的成立要件,其功能是确定缔约人身份、确定签名行为系缔约人本人所为、确定缔约人对所签文件内容的认可,而符合《电子签名法》可靠性要求的电子签名所起到的是相同功能。因此,企业在实践中普遍采用数据电文辅之以电子签名的形式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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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
以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形式订立的电子合同,在合同所载明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其成立生效要件仍遵循着《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即缔约人主体身份真实,缔约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缔约形式合法。
关于缔约形式合法,具体到电子合同实践中,结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其数据电文应“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其电子签名须符合如下4个条件: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为签名人专有;
(2)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或者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可靠性条件的电子签名;
所以,当前被广泛认可有效的电子合同方案通常需要有三方的参与:
1、缔约方:即合同签署主体;
2、权威认证机构(如CFCA):由认证机构对用户进行身份审核,审核通过后用户签发数字证书;
3、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即代理缔约方向权威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完成身份认证、数字证书申请、盖时间戳、电子合同存储等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
百瑞信托APP对接中国银联、公安部身份证核查系统、三大移动运营商等渠道,对客户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号进行多渠道交叉实名认证,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合同缔约形式的合法性。
同时,我司采用电子签名模式,对客户签署的电子合同进行电子签名认证,确保电子合同具有防抵赖、安全可靠特性,在发生纠纷时,确保能够提供电子证据链供司法取证,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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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电子合同的认定情况
通过电子合同相关案例的研究可知,除非合同文本无电子签名,一方当事人否认,且无转账凭证、实际履行合同材料等以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据,导致无法认定合同效力外。原则上,合同文本存在电子签名的,且该电子签名属于“可靠的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即为有效的。即使电子签名存在瑕疵,但电子合同附加时间戳以及通过第三方辅助证据可证明合同存在的,相关电子合同被认定为有效的可能性亦较高。
因此,司法实践为电子合同的应用与普及提供了验证依据与基础,随文分享两例案例,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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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2019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即明确提出加快在各行业各领域推进“互联网+”,打造工业互联网平台,拓展“智能+”,壮大数字经济,提升科技支撑能力。而随着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订立电子合同所需要的互联网技术和法律保障也将越发成熟和健全。
在我们的生产、生活均在互联网裹挟发展的当下,互联网思维和互联网技术必将打造一个电子合同时代下的契约生态。
电子合同时代的帷幕早已拉开,在当下这特殊的时刻,我们更需要深刻审视、积极探索,让电子合同在企业复产、复工中发挥其应有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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