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一起司法案例告诉你(电子合同和电子签章)
随着政府政策支持电子签名、电子合同推广应用,逐渐扩大到更广泛的场景领域,使得越来越多的组织机构选择使用更加高效、便捷的电子签名、电子合同。但也有不少组织机构比较谨慎,对于签署电子合同出现纠纷后,法院如何认定电子合同有效性,电子签名的真实性以及电子证据的采纳产生疑虑。

下面就通过一起真实的电子合同司法案例进行了解。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4日,小郑申请开通某银行的电子银行服务签约业务。同日,该行与小郑以电子合同的形式签订《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借款22.1万元,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额度、还款方式和借款年利率。同时约定如借款人逾期还款,银行将按照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履行发放贷款义务。
2020年10月24日起,小郑未能按约还本付息。该行多次向小郑催告还款,但小郑仍未偿还任何到期本金及利息。故银行向鼓楼法院起诉,要求小郑偿还尚欠本金22.0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及其他相关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借款合同为电子合同,某银行与小郑订立该借款合同时,已经通过身份证识别、银行卡验证等方式对借款人的身份进行核验,确认借款人为小郑本人后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并依约放款。
同时,银行提供《公证书》、可信时间戳等证据证明借款合同的真实有效,未被篡改。故法官认定该行与小郑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生效,双方均应信守履行。某银行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小郑未按约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某银行有权要求小郑支付尚欠的贷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鼓楼法院予以支持。
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
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真实性
事实上,国家制定了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真实性。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以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包括了数据电文,也就是电子合同。
《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法律效力。而可靠的电子签名需要满足“真实身份、真实意愿、原文未改、签名未改”的条件。
同时,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但电子数据要成为有效的司法证据,需要有严格的取证规定,如第三方存证保全、出证,司法鉴定和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明确指出: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
签盾电子合同全证据链签署
保障签章及签章合同法律效力
签盾电子签名产品遵循法律法规设计,对接公安、工商等机构,为签署主体身份进行认证与核验,同时对接权威CA机构,为签署主体发放数字证书,从而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或签名。
在电子合同签署过程,签盾借助“数字签名、时间戳、区块链”等技术,能够将合同签署过程在司法机构的见证下进行公证与监督,用户的每一步操作一经发生实时被区块链各节点所见证,当时由谁签署,签了什么,都将永久定格,信息一经存储,任何一方都无法篡改。
签盾提供区块链、公证处存证服务,保全签署过程的证据链,一旦发生纠纷,可申请出具电子数据存证报告,全链路证据报告,互联网公证处公证书,并对接众多仲裁委、互联网法院,支持证据出证,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