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票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权利时效)
一、票据的追索
1、被追索人(考试常见情况):
①票据无问题,程序无问题,但承兑人无理拒付→向全体前手行使追索权
②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向承兑人或者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③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④承兑附条件、拒绝承兑→向全体前手行使追索权(不包括承兑人及付款人)
⑤背书附条件、保证附条件→向全体前手行使追索权
⑥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向全体前手行使追索权(不包括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
2、追索内容:本金、利息、相关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
3、追索权的行使
①取得证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②通知前手:得到证明之日起3日内
③未通知责任: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赔偿因为延迟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二、支票
1、种类
①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②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③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2、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3、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三、商业汇票
1、分类: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2、出票人的确定
①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②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3、付款期限
①纸质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②电子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PS:个人不能使用:国内信用证、托收承付、商业汇票
4、贴现利息=票面金额×年贴现率×贴现期/360
四、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用于支取现金。
2、个人和单位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五、银行本票
1、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挂失止付
2、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时,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六、预付卡
1、预付卡的限额
①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②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2、预付卡的期限
①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②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3、预付卡的办理
①个人或者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②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③个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4、预付卡的充值
预付卡只能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充值;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5、预付卡的赎回
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