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新区买房护身符!公证摇号售房规则(定稿)出炉!(青岛高新区购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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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公证,阳光生活

本规则由青岛市城阳公证处制定,经高新区国土分局同意公布执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确保购房人获得公平的购房机会,规范公证摇号售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青岛市高新区范围内采用公证摇号方式进行销售的新建商品房项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登记购房人”系指按照本规则及具体项目的补充规则进行登记的自然人。

一个家庭的全部成员只能由一人代表登记为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构成由高新区国土分局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确定和调整。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新建商品住房”系指2018年6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的住宅项目。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可供房源”系指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准予销售的全部房源,但项目中经政府批准的向引进人才等特定群体销售的房源除外。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的公证摇号售房是指在公证机构的监督和主持下,采用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择和确定购房人进行商品房销售的行为。

第七条   为确保登记购房人、摇号确定的购房人、实际购房人的一致性,公证摇号售房活动包括下列行为:

1、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公证机构对其公布进行公证摇号销售的房源、意向购房人登记等情况进行保全;

2、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公证机构对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选择和确定购房人资格进行现场监督;

3、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公证机构对由公证摇号产生的入围人选房定房进行现场监督;

4、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提出的其他公证申请。

摇号申请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售房摇号前,应向高新区国土分局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摇号售房申请。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公证摇号售房,应向公证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房屋预(销)售许可证;

8、项目补充规则;

9、诚信承诺书;

10、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2、有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13、公证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补充规则,补充规则应经高新区国土分局和公证机构审核同意并向社会公布。

房源公示

第十二条 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与意向购房人签订任何形式的认购协议,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意向购房人收取费用,不得进行与公证摇号售房相悖的任何操作和宣传。

第十三条项目准予销售之后、开盘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媒体及其他途径发布公证摇号售房公告,公告渠道和内容由高新区国土分局审核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准予销售之后、开盘销售之前,准售房源应在售房现场进行公示,公示的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文件、规划套数、进行摇号的套数、楼号、楼层、房型、面积、单价及总价、其他税费等。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规则第十四条进行房源公示的情况进行保全。

购房人登记

第十六条 参加公证摇号售房的意向购房人,应自行通过本规则及项目的补充规则规定的渠道和方式进行购房登记,否则不具有参加公证摇号购房的资格。

第十七条进行购房登记的意向购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应符合青岛市2017年3月15日、2017年3月30日、2018年4月18日出台的相关限购限售政策要求;

2、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无其他征信不良记录;

4、需要通过商品房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还应符合贷款人的规定。

除此之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对登记购房人的资格设置障碍。

第十八条承办项目公证摇号售房活动的公证人员不得进行购房登记。

第十九条意向购房人进行购房登记的信息包括:

1、本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2、本人的手机号、微信号、电子信箱;

3、本人的家庭成员信息;

4、本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信息;

5、购房目标及购买方式;

6、是否为青岛本市户籍家庭。

第二十条 购房登记的起始与截止日期,由开盘项目补充规则规定。非经高新区国土分局同意,登记日期不得低于3日。

第二十一条 购房登记截止后,由公证机构对购房登记形成的资料进行保全并予以公示。

购房资格初审

第二十二条  登记人应根据项目补充规则的要求,及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购房资格初审,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公证摇号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购房登记人进行资格初审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3、执行限购限售政策需要的其他证据。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初审后符合购房资格的登记人名单提交高新区国土分局,并对其过程与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登记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登记人有异议的可要求其出具书面说明并向高新区国土分局申请复核,高新区国土分局的复核结果为终局结果。

第二十六条  高新区国土分局将通过初审的购房登记人名单以纸质文件和密封的电子文件形式转交公证机构。

初审结果应在售房现场,房地产开发企业、公证机构的官网或官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通过初审的购房登记人准予进入下一步的公证摇号程序。

公证摇号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使用专门的电脑及摇号软件进行摇号操作。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在收到高新区国土分局转交的准入公证摇号程序的购房登记人名单3日内,确定公证摇号的时间并将摇号规则及名单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公证摇号一般应在公证机构的办公场所进行,特殊情况下可安排在由公证机构认可的第三方场所。

第三十一条 公证摇号的现场由公证人员、高新区国土分局人员、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登记购房人代表参加。

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机关人员、媒体人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  登记购房人代表数量为3名,由公证机构事前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在准入登记购房人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十三条 摇号电脑、摇号软件由公证机构提供。

第三十四条 通过公证摇号产生的取得购房资格的入围人员数量与可供房源的数量比例为1:1,未入围人员按摇号产生的顺序为该项目的候补购房人。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现场主持如下摇号活动:

1、介绍参与摇号住房情况、报名人数;

2、宣读摇号突发事件处理规则;

3、启封电脑,将摇号软件装入电脑;

4、将报名序号导入摇号系统;

5、按键进行正式摇号,一次性摇出所有报名序号,摇出的顺序从前至后即为选房顺序;

6、对摇号结果电子文件现场刻录封存;

7、宣布摇号结果;

8、对摇号电脑进行封存。

第三十六条  公证摇号结果应由公证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官网或官微予以公示。

摇号结果效力

第三十七条 公证摇号结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构成强制性约束。

第三十八条 入围人不得置换和转移其购房资格。

第三十九条 入围人可放弃其购房资格。入围人两次放弃购房资格的,自第二次放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公证摇号。

第四十条 若入围人在签约之前死亡的,其购房资格由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继受。

第四十一条  入围人的购房资格因下列原因丧失时,由候补名单上的其他人员按顺序递补:

1、登记购房人放弃购房资格的;

2、不符合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继受条件的;

3、登记购房人未通过购房资格复审的;

4、其他特殊情形。

候补人一旦递补,其权利义务等同于入围人。

入围人资格复审

第四十二条 高新区国土分局对入围人进行资格复审。 

第四十三条 入围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摇号结果公示和复审人的通知要求,履行相关的协助义务。

第四十四条  复审人认为入围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应通知入围人。入围人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进行一次性补充说明,复审人根据说明情况作出的复审结果为终局结果。

第四十五条 通过资格复审的入围人具备签约资格。

入围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审或未通过资格复审或自行声明放弃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始未取得购房资格。

第四十六条   入围人未按本规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复审,或者声明放弃购房资格的,复审人无需对其购房资格进行复审。

第四十七条 复审过程中发现入围人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高新区国土分局、公证机构记入黑名单。

第四十八条  与入围名单比对复审结果出现变动的,就变动情况予以公示。

选房定房

第四十九条 入围人应根据本规则和项目补充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房,否则视为放弃购房资格。

第五十条 根据公证摇号产生顺序号依次选房。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理安排每日选房人数量,并与入围人预约选房时间。选房时间不得安排在18:00——9:00之间。

第五十二条 现场选房活动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入围人提交身份证及预约信息;

2、入围人个人信息、选房顺序信息与预约信息一致的,准予进行选房;

3、入围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选房,签署选房结果;

4、选房结果在现场公示的房源信息表上进行标注。

第五十三条 入围人一旦签署选房结果,不得反悔另选。

第五十四条 入围人放弃选房结果的,对已经产生的其他选房结果不产生影响。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因执行本规则需要发送通知的,以购房人进行购房登记时填写的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为发送地点,通知人向任一地点发送通知信息即视为已通知,通知人未能查看或未能接收不构成未通知的理由。

第五十六条 登记购房人、公证摇号确定的入围人、签约人应具有同一性,否则自动丧失购房资格。

第五十七条 公证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青岛市城阳公证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8年6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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